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無障礙建築

以前常聽到“無障礙設施”之名詞,而這些無障礙設施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所設,也有“身障”與“視障”措施之分,這些之設置都有建築法令規定必須之設置,尤其公共建築物如未依法設置都會影響到建築完工後使用執照取得,但也有少數業者不認真設置及使用不耐久材料之情事發生, 未來這般施工都會嚴重影響真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權益,有很多建築師設計與施工完成後之“無障礙設施”待建物使用執照取得後業主即改變使用之環境,這些原本圖說上之無障礙設施如未配合適當改變即無法謀合建築物真正無障礙之意義與未尊重身心障礙者最重要的人權。
本文所謂 “無障礙建築”應該是指無論是那一種型態,係供人使用的建築物都應該以安全無障礙來考量與設計,除包含建築法令所規定之對身心障礙者設置外也應再考量“孩童”或“老人”甚至一般正常人活動之動線與範圍加以周詳規劃之,如平坦路面有高低落差、不當門檻設置、無水溝蓋、易潮濕地板無止滑、扶手欄杆間隙太大或高度不足、轉角銳利易碰撞等等都是個“有安全障礙”的建築,所以無論是居家環境、學校或職場等使用單位都應用心巡視與管理,平時的行動與活動、緊急的逃生等都不能因管理疏忽而造成不幸之後果。
其實有很多的障礙都發生在一般民間建築裡或許是設計上無考量進去還是建商施工錯誤造成,甚至是業主改變使用之方式而發生了人員傷害與無法彌補的遺憾,所以設計單位或「建商」的責任不僅應做好設計圖說上建築品質管理外,應該於開工前先向業主簡報或說明本建築圖之設計與施工完成後之狀況,並對“無障礙建築”之精神做出專業之建議及討論後再施工。
一般公共建築或是學校除應落實法令之規定設置外也應該以極明顯的標示(立式指標)非常貼心指引身心障礙者進入最靠近建築物之位置停車或行走,對於視障者就更應由人來牽引與服務了,一個友善的建築物一定要有“眾生平等”的胸襟,一個“無障礙建築”不僅對“身心障礙者”貼切之服務,也要對建築環境裡有任何安全疑慮之處加以注意與改善謂之,祈望大家一起用心與耕耘〝住〞〝行〞的優異環境,尊重生命創造更平安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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